常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催告函-网络受骗不断打钱
来源:常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量:1041

催告函

XXXXXXXX制造有限公司

我叫XX,身份证号是:xxxxxxxxxxx,在贵司网站上注册的用户名是XXXXXXXX关于本人与贵司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XXXX年XX月XX日,本人在XXXX网上看到贵司的招聘加工代理信息,本着最大的诚意向贵司商谈此事,并看到贵司网站公示的合作方式和程序为:“注册会员→联系客服→办理材料定金200元→通知公司发放材料→签合同预付工资(预付50%的工资)→组装完成后发放其余的工资。

本人注册会员后,积极联系贵司刘经理和客服,按照贵司的要求交付200元的材料定金,到此,贵司应当派人到我处签订合同并安排发放材料,但是贵司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此事,反而以种种理由让我在10月22日交付15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9835元几笔保证金给贵司,并且贵司让我交付每笔款项时,都向我承诺是最后款项,交完后就派人来我处签合同,无奈下我还是向贵司交付了上述款项,可交完后,贵司又让我交技术人员的红包钱,贵司种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致使我们无法合作,因此我要求贵司退款,贵司同意退款后,又让我向贵司交了4335.5元的退款手续费和3665元的支票转账凑整费用,至此,贵司还不给我退钱,说贵司财务部门让我再交钱才能办理退款。

贵司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致使我向贵司打款共计54535.5元,本人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追究贵司法律责任:

第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贵司退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人有权要求贵司退还所有款项。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人有权要求贵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届时贵司不仅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诉讼的额外成本。

第二,向公安部门举报要求追究贵司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贵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这一罪名,相关人员将会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贵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届时贵司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四,向政府信访部门反映贵司的情况,届时贵司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成本和代价。

但是,本着和平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避免耗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减少贵司的经济成本和不必要的麻烦,本人提出如下要求:

请贵司依法退还本人向贵司交付的各种款项,共计54535.5元。

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妥善处理此事,否则,本人将倾尽所有财力和人力追究贵司的所有法律责任。届时,本人不仅将会同时使用上述四种途径追究贵司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上公开、揭露贵司诈骗我54535.5元的所有事实,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相信并期望:贵司会妥善、圆满处理此事。

本人联系方式:    

姓名:XX,手机号码:XXXXXXXXXX

                             

                             致函人: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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