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函-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常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量:875

  律 师 函

河北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就委托人在司维修车辆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委托人于XXXXXXX日在贵司维修车牌号为冀XXXXXX的汽车,进场时间为当日8点57分,结算时间为当日16点38分,维修费用总计是11757元。贵司在本次汽车维修服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更换汽车配件的价格没有公示,且价格畸高。委托人在接受汽车维修服务的过程中,在贵司的公示墙上可以看到其它配件的价格信息,但没有委托人更换的配件信息,且和其它相似配件相比,自己所用配件的价格畸高,贵司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对其所提供商品的定价没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贵司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结算工时费存在欺诈行为。根据贵司出示的结算单,维修汽车进场时间为当日8点57分,结算时间为当日16点38分,除去维修工人中午的吃饭、休息时间,按照下午一点半上班来算,在汽车进场到结算完毕的时间段里每人最多需要六个工时,而结算单的总工时数为31.55个,这就需要五个工人在整个时间段里不停的工作,而一辆车不可能五个人同时且长时间的进行工作,且在维修过程中,委托人也通过透明玻璃看到自己的车都是两个人在进行维修。最为不合理的是贵司人员向委托人说要更换配件“更换变速箱电磁阀”的时候,委托人看表当时已经是11点多快下班了,也就只剩下下午的三个工时,而安装此配件结算工时为18个,也就是说贵司用了六个工人在车辆上安装此配件,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贵司结算工时费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由于贵司的上诉行为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和平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本律师经委托人授权,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贵司应对更换汽车配件的价格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我们保留对此作出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第二、本次维修实际所用工时应当为12个,工时费应收金额应当为960元,因此贵司应当退还多收部分的费用1564元,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2524元。

    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十日内妥善处理此事,否则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司索赔,并向相关的物价部门和消费者组织进行举报,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一一十六日

以上内容由常志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常志强律师咨询。
常志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38好评数4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15号澳佳大厦十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志强
  • 执业律所: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5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15号澳佳大厦十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