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诉X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诉XXX同居关系纠纷案XXX的一审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一、原告所诉事实部分不实,并且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XXX的陈述,原告称给付被告XXXX元的衣服钱,XXXX元其他钱款和窃取其工资卡部分不是事实,并且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被告为了原告个人和原被告两人的共同生活支出的钱款,原告应当归还被告
根据当事人XXX的陈述,为了原告本人和原被告两人的共同生活,XXX共支出各项费用共计33408元,并且有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应当偿还给被告。
三、原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及两人同居生活之所以结束,最终是因为原告个人的性格以及身体原因造成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彩礼钱被告不应该偿还
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的。虽然未能领结婚证,但原被告已经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在亲朋好友的观念里,他们已经成为夫妻,最重要的是两人已经同居生活,领取结婚证只是个形式问题,原告送给被告的彩礼钱已经达到了其送彩礼的目的,被告也和原告办理结婚仪式和同居,并且两人同居后,根据现实的社会情况,对女方(被告)今后的婚姻和生活会产生不利影响和损害,本案的产生又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并且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处理应当照顾女方(被告)的利益,因此,原告的彩礼钱被告不应当偿还。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