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家庭-同居关系(结婚而没办理结婚证的后果)
来源:常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量:1541

XX诉X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诉XXX同居关系纠纷案XXX的一审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一、原告所诉事实部分不实,并且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XXX的陈述,原告称给付被告XXXX元的衣服钱,XXXX元其他钱款和窃取其工资卡部分不是事实,并且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被告为了原告个人和原被告两人的共同生活支出的钱款,原告应当归还被告

根据当事人XXX的陈述,为了原告本人和原被告两人的共同生活,XXX共支出各项费用共计33408元,并且有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应当偿还给被告。

三、原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及两人同居生活之所以结束,最终是因为原告个人的性格以及身体原因造成的,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彩礼钱被告不应该偿还

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的。虽然未能领结婚证,但原被告已经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在亲朋好友的观念里,他们已经成为夫妻,最重要的是两人已经同居生活,领取结婚证只是个形式问题,原告送给被告的彩礼钱已经达到了其送彩礼的目的,被告也和原告办理结婚仪式和同居,并且两人同居后,根据现实的社会情况,对女方(被告)今后的婚姻和生活会产生不利影响和损害,本案的产生又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并且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处理应当照顾女方(被告)的利益,因此,原告的彩礼钱被告不应当偿还。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以上内容由常志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常志强律师咨询。
常志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38好评数4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15号澳佳大厦十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常志强
  • 执业律所: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5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15号澳佳大厦十层